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定远商会”( Beijing DingYuan Chamber of Commerce,BDC),以下简称本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在北京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定远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定远籍在京人士的联系、了解与沟通;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北京、促进北京定远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安徽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政府部门和会员们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创业政策和发展的交流。
(三)通过本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网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本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六)广泛联系定远籍在京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北京定远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在民事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加强对本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京的定远籍人士;
(二)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接受本会管理教育,执行本会决议;
(五)与本会工作有紧密联系的相关人士,可被聘请为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本会的工作热情支持;
(二)企业在京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
(三)个人和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企业得到当地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认可;
(五)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有一定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届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今后具备条件可实行选举制。秘书长执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本会内外的协调工作;
(二)主持商会平时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持北京与定远商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发展;
(四)建立会员企业的档案信息资料,吸收会员,扩大宣传,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定期组织讲座、信息交流和相关活动,建好网站,出好简报,收缴会费;
(六)了解、关心、解决会员单位经营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协调解决;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下列标准收取会费,上不封顶。
(一)会长单位:2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1.5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四)理事单位:5千元/年
(五)单位和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增选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增选时正在实行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范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7日,本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定远商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